公告日期:2025-12-09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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