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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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