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及载体,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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