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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