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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过半数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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