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 名,独立董事3 名,且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各事项未达到该项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机构借款及授信,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其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事项。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