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荣盛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为商品期货及其衍生品的套期保值业
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 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 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 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 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商品期货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 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 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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