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第四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章 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五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