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计划(2025 年-2027 年)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计划》(2025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计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计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的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体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中期和年度可执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当年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投资、支出事项。
(三)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审议时,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还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计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在充分考虑本计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计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计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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