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1名,代表股份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86,468,413股的0.000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233,042,1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26.288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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