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1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