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成员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交易,具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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