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需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关联人回避;
(四)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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