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请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 年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公司现任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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