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
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
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
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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