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
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
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
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
战略规划部和投资管理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
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为 3 名,由董事组成,其中
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职期间,如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未来远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市场、开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指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下
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九)审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审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半年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召集人提议时;
(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
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成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成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且充分
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成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
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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