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行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需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
符合要求及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由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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