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
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为 3 名,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
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半年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
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成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成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
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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