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类型与事项,统称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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