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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01:10 股吧网页版
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八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
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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