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80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黄金参加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138 号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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