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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