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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