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年审机构就公司年报审计应切实加强沟通,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为审计委员会做出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公司财务报告、生产经营报告和年审机构工作底稿等;对于有关重大问题,独立董事可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沟通过程中,如独立董事或年报审计人员提出需管理层回避的,管理层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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