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的原则。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公司薪酬体系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为独立董事 10 万元/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5 万元/年。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薪包括基
本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等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标准为:董事长
60 万元/年,副董事长 60 万元/年,总经理 55 万元/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0 万元/年。
季度绩效薪酬根据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季度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基本薪酬的 3 倍。
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经营目标达成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方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按月定期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上一季度业绩完成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审议并确定季度绩效薪酬,在下一季度按月发放。
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
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下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业绩指标考核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可与业绩周期挂钩,业绩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经营目标达成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薪酬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扣发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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