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原则上应当要求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批权限依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如有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财务资
助期限届满时,公司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公司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对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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