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对子公司担保外,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涉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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