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或者其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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