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619 号泰合国际金融中心大楼 14 层惠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28-60119353
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阳春律师、许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现场会议参会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作出了通知。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24号2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冉卫东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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