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出现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特殊情形,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时,如果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书面表决的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配合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独立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独立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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