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
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至十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询证其他委员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视频、电话、线上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时,如果委员在会议上不能对
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书面表决的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配合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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