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3. 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5.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6. 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7. 在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8. 完成董事会授权、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
少包括:
1.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2.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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