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至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前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以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若出现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上述第 3、4、5 项重大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除上述第 3、4、5 项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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