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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05:09 股吧网页版
榕基软件: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依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
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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