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就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该召集人必须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 人,设专职内审部主任 1 名,为内审部负责
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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