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或对公司声誉、运营等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导致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时,对其依规追究责任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不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 1 名,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担任;其他委员由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担任。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11、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
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13、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14、发生其他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二)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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