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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