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和经办部门,负责外
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二)审计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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