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股东不能按期履行重整条款,是否有损国家形象?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形象?
金正大:
此次重整是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非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目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11规定的强制披露情形。根据《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收到每期投资款项后再根据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并确认的债权和偿付比例将款项支付给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收到第三期投资款后向上市公司支付金额为286万元。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重整是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非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目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11规定的强制披露情形。根据《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收到每期投资款项后再根据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并确认的债权和偿付比例将款项支付给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收到第三期投资款后向上市公司支付金额为286万元。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16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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