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适用于公司的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对
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上述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若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对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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