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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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477 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477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2026 年 9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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