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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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435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435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施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1、二六三系由其前身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16 日;2003 年
4 月 25 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以首都在线截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 9,000
万元全部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利
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3 年 5 月 26 日,北京市
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文批准同意北京首都在
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 18 日,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2004
年 9 月 4 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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