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关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消息并非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是被香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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