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本制度第七条)之间的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体见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下同)、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三)上述第(一)、(二)项中人士的联系人;
(四)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五)任何于上述(四)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上述(四)项及此(五)项,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六)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更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八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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