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保障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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