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布局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督导公司战略及投资计划的执行,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内选举,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组织部门;战略发展部是该委员会战略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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