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 A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半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半年度仅进行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刊发 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
公司须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且必须与年报同时刊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公司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的网站。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A 股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H 股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与香港联交所沟通,公告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期发布时间,并暂停股份交易(如适用)。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关注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配偶或未满 18 岁子女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
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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