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安排监察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选聘程序如下:
1、采购部牵头,由董事会办公室、采购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的负责人组成选聘工作小组;
2、选聘工作小组议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批准;
3、选聘工作小组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和现场考察,对投标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4、采购部向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5、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选聘工作小组;
6、选聘工作小组完成开、评标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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