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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8:39:06 股吧网页版
天齐锂业: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成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并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交易方案;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四)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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