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
争力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由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本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遵守本地法律(在第五条中定义)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若子公司同时拥有其自己的子公司,子公司应当督促其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五条 本地法律是指子公司营运所在的行政区所制定的法律。行政区包括
而不限于:国家,省,联邦,州,市等。一旦本制度的条款与本地法律条款产生分歧,子公司应按本地法律条款为准。子公司有义务向公司汇报相关情况,并对分歧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条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参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据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
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有权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外派人员”),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定外派人员人选。外派期间,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班子选举、聘任或任命。委派至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外派人员的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权利,承担董事、监事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职外派人员
(一)专职外派人员应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并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在发现有悖于公司发展事项或是其他特殊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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